合康新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合康新能资讯
2018-07-22 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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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7-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Kong Tokyo London NewYork LosAngeles SanFrancisco

目 录


一、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3
二、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4
三、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 5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6
五、结论意见....................................................................................................... 7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邮政编码:100022

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2288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新能”、“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合康新能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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