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康新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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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1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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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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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两种方式召开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见证律师亦通过现场出席和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并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适当查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一)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会议召开地点。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14:00 在北京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 3 号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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