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提名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推荐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推荐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协商,并报请董事长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2、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3、签署委员会文件;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
1、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工作并在监督执行及咨询建议方面为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建议;
2、以诚信的方式及足够的注意和谨慎处理委员会事务;
3、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及精力参加委员会会议;
4、独立作出判断;
5、其他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定期的会议。董事、监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含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调研报告及需向董事会报送的其他材料的整理及起草等事务性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经手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妥善管理。不得擅自泄露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公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业务咨询意见。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士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充分考虑和讨论的基础上,对会议议案提出意见。会议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而需要产生决议的,可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如有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亦应当在签字时一并写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除委员明确授权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外,应由全体委员出席表决方可有效;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审议涉及关联事项议案时,委员应向会议做出书面声明或向会议进行口头声明,表示是否存在影响独立判断的意思,其声明记录在会议记录内。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下设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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