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1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 年 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有关证券监管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
格。
第七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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