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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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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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19

五届十一次董事会(2023)通过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3
第五章 会议登记......5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7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9
第八章 股东大会记录...... 13
第九章 其 他......14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大会议事 规则(上 市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凯宝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性质: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公司在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章 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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