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数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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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19: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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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0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相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7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的相关问题,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关注函》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金杜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如有),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金杜已对相关材料和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上市公司的如下保证:

1.上市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上市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答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答复《关注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关注函》问题一:请说明你公司银行账户设立情况,可用银行账户数量及占比,被冻结银行账户的用途以及 2020 及 2021 年收付款金额及占比,截至目前你公司资金状况,账户冻结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具体影响及拟采取的措施。

回复:

一、 上市公司银行账户设立情况、可用银行账户数量及占比以及被冻结银行账户的用途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进展公告》及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境内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账户 134 个,其中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共计 30 个,剩余正在使用的可用银行账户 104 个,可用银行账户数量及占比具体情况如下表:

项目 合计

银行账户数(个) 134

可用银行账户数(个) 104

可用银行账户数占公司银行账户数的比例(%) 77.61%

经核查,上述银行账户资金冻结的主要原因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路)、宁波诺信睿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信睿聚)、北京梅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网通信)与相关方之间正在进行诉讼,相关银行账户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丰台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西湖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等法院予

以冻结,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公司 开户行 账号 账户 被冻结金额 申请冻结 被冻结原因

号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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