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5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高峰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钢研高纳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钢研高纳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
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钢研高纳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并同意作
为报送材料,报相关部门。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钢研高纳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律师声明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钢研高纳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8-036,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定于2018年5月24日(星期四)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钢研高纳董事会于 2018年 5月 8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37,以
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2018年5月24日上午9:00,现场会议按照通知时间、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
大柳树南村 19号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按照公告通知的时间进行。
经本所承办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艾磊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18日。截至
2018年5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进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股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8人,代表股份数198,931,3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13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2人,持有股份198,835,5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09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5,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2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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