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钢研高纳资讯
2018-04-24 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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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5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公司”)拟向王兴雷、盛文兰、李卫侠、王柏雯、王平生、包日龙、古朝雄、贾成涛、刘向华、姚年善、于长华、杨伟杰、平度新力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等13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新力通”)6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就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交易的青岛新力通65%的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青岛新力通及其股东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目前确定的评估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根据评估机构对于青岛新力通65%的股权评估值的说明情况,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选取了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青岛新力通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合理。



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作价是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标的资产的评估及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曹真 杨庆英 田会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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