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青岛新力通合计6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公司董事会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以后,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就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交易的青岛新力通65%的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青岛新力通及其股东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目前确定的评估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根据评估机构对于青岛新力通65%的股权评估值的说明情况,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选取了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青岛新力通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合理。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作价是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标的资产的评估及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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