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钢研高纳资讯
2018-01-17 16: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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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18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陈凯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钢研高纳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钢研高纳的承诺和保证,即公



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钢研高纳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钢研高纳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钢研高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钢研高纳董事会于2017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2018年1月17日上午9:00,现场会议按照通知时间、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



大柳树南村19 号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按照公告通知的时间进行。



经本所承办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钢研高纳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才让先生、副董事长赵明汉先生因出差在外,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尹法杰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月12日。截至



2018年1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进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股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198,832,5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090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1人,持有股份198,832,5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09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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