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4
金龙机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控制,进一
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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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遇到紧急事由时,可随时以口头、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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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讯表决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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