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4
金 金龙机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遴选、对其任职资格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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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会议,原则上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遇到紧急事由时,可随时以口头、电
话、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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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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