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2
宝通科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年10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宝通科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1日-2018年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1日15:00至2018年11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2日14:30在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1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包志方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4,141,8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86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4,033,4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5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08,400股,占公司
宝通科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0.027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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