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10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于对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保持公司长久持续运营能力,公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以自筹资金进行股份回购,公司于2018年07月04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拟以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的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回购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关本次回购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回购概况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或全资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公司全球化战略已全面铺开,研发内容的扩充和全球化发行体系的建设均在加速落地,前期大量技术投入已逐渐转化为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技术驱动下的全球领先移动游戏发行平台初现雏形。同时,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保持公司长久持续运营能力,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管理层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为维
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相匹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5元/股(含15元/股)。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筹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
2、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且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666.67万股至2,000.00万股以上,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约1.68%至5.04%以上。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回购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
二、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内择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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