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5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05月15日下午16: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变更暨完成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根据各位董事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聘任陈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经审阅陈希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陈希先生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关于公司聘唐宇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经审阅唐宇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唐宇女士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唐宇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3、关于公司聘任张利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经审阅张利乾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张利乾先生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利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4、关于公司聘任张利乾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审阅张利乾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张利乾先生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利乾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5、关于聘任周庆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审阅周庆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周庆先生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周庆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邓雅俐
郝德明
任小艳
冯凯燕
2018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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