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宝通科技资讯
2017-03-16 2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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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17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17)00252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17)00252号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科技”)《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宝通科技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



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宝通科技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宝通科技2016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宝通科技2016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朱敏杰



中国·南京



2017年3月16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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