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普医疗: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阳普医疗资讯
2018-11-13 17: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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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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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俊鸽律师、田维怡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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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2018年11月13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2018年10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3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邓冠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18年1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权股份数96,268,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753%。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名,代表股份14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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