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2/3)时(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前述第(五)项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以后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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