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4-22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编号:2015-031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埔民五(商)初字第3891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主要内容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上午10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就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
住所地:上海市徐家汇路518号1-3楼
负责人:孙艺祥,行长
被告: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杰姆斯”)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高新技术园双施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冯金生
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冯金生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950万元,及暂计至2015年3月10日的利息13915.63元;
(2)判令被告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19513915.63元为基数,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
(3)判令被告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0000元整;
(4)判令如被告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将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多晶热场部件1127件、日本及美国进口石墨料3321段予以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5)判令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案基本情况
南京银行于2014年8月14日与上海杰姆斯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1950万元的最高额债权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为该最高额债权合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上海杰姆斯未按期还款已违约,南京银行要求上海杰姆斯归还贷款及利息以及由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