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1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担保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3次会议审议的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江苏银行申请人民币3亿元综合授
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忠军、王忠磊对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门支行申请人民币3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先认可,并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作为本次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次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公司经营发展和满足目前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实施上述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力群、盛希泰、王超群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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