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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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17: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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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13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同泽[2018]专字15-6号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1号东北国实大厦十楼



电话:008624-24869333



传真:008624-24868555



http://www.lntongze.cn/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同泽[2018]专字15-6号

致: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回购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的法律顾问,就本次回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就公司本次回购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对公司本次回购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

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的相关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职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已履行如下批准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股份回购相关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



(二)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三)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2018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份回购相关的议案。其中,《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包括以下事项:回购股份的方式,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期限,回购决议的有效期。上述议案均经过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债权人通知程序



2018年10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就本次回购事宜对债权人进行了公告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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