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26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2016年半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2016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自2013年度起,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中科新松光电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金额为4.5亿元的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4.5亿元,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26,371.06万元。
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宋廷锋 朱向阳 郭克军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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