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01
关于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全运路 33 号;
于海斌,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曲道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金庆丰,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器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机器人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 1.29 亿元至 1.87 亿元。3 月 31 日,机器人披露《2020 年度业
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0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3.67 亿
元至 4.25 亿元。4 月 29 日,机器人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
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3.96 亿元。机器人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机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第 6.2.5
条的相关规定。
机器人董事长于海斌、总裁曲道奎、财务总监金庆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相
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海斌、总裁曲道奎、财务总监金庆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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