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作为银江股份与亚太安讯重大资产重组的保荐机构,同时浙商资管是浙商证券的全
乾凌云
2019-02-20 11: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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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作为银江股份与亚太安讯重大资产重组的保荐机构,同时浙商资管是浙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认为,李欣与浙商资管的股票质押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且主观上具有恶意,使得李欣得以躲避证券合规监管、逃避巨额债务,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李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交付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5,240,153股,由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1元价格回购并注销;2、如李欣不能足额交付上述25,240,153股,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补偿金支付给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补偿金按股份发行价21.33元与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2.2之乘积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3,947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李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3))。
李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公司于2018年1月中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33号《民事裁定书》胜诉的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
公司在法院判决后,积极开展对李欣所持公司25,240,153股股票回购注销执行程序,但因李欣持有27,813,840股公司股票已处于质押登记状态,质权人为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导致其无法履行补偿义务。公司已就本事项向当事人李欣、浙商资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公司败诉。
浙商证券作为银江股份与亚太安讯重大资产重组的保荐机构,同时浙商资管是浙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认为,李欣与浙商资管的股票质押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且主观上具有恶意,使得李欣得以躲避证券合规监管、逃避巨额债务,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欣与浙商资管所签订的《股票质押合同》依法均无效。公司已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已决定立案审理,并于2018年6月22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2018)浙01民初153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公司将继续依法追究浙商证券、浙商资管及李欣的相关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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