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15
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5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股份”)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223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章建强
被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被告:李欣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文安镇人和路华苑小区20门
(四)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公司)、李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江股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春、李莉,被告浙商资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毅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五)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浙商资管公司、李欣于2015
年4月28日签订的浙商聚银1号银江股份股票收益权1、2、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票质押合同》(合同编号:浙商资管GPZYJY0039、GPZYJY0040、GPZYJY0041)均无效;2、判令浙商资管公司、李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造成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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