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暨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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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德恒/本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网宿科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7年股票期权与
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网宿科技取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8名离职人
员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授予其的股票期权,以
本次调整事项 指及取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名离职人员激
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的
事项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8号》 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
励计划》
《公司章程》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暨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171341-11号
致: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网宿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网宿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8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公司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以下称“本次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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