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陆药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陆药业资讯
2024-01-12 18: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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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1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
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的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若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
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九条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三) 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

(四)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管理、会计等工作经验;
(六)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 符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
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 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 符合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一)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
关规定(如适用);

(十二) 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三) 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
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四)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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