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和华测瑞欧对本次事件双方各执一词?作为投资者如何辨别?公司是否可以出个正
华测检测股友
2018-01-04 17: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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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市公司和华测瑞欧对本次事件双方各执一词?作为投资者如何辨别?公司是否可以出个正式说明? 【答】华测检测:尊敬的投资者:近日,华测集团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存在资产被转移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引起了各界关注,媒体也对华测瑞欧事件进行了多角度报道,现对此事件始末为您做以下说明:2011年6月,华测集团并购控股了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华测瑞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瑞欧”),其股权结构为:华测集团51%,丁勇25%,魏文峰20%,陈益鸣2%,陈建1%,白利强1%。基于对华测瑞欧原管理团队的充分信任与支持,陈建自2016年4月被聘用为华测瑞欧总经理。但在2017年1月华测瑞欧召集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上,《成立浙江工业大学华测瑞欧基金》、《2017年度公司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及个别股东谋求扩大股权比例的讨论等议案均被否决后,陈建随即强缴了华测集团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的电脑、财务章、银行U‐KEY等物,独揽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银行支付工具等,并拒绝向上市公司华测集团提供财务数据。为此,华测集团提请召开华测瑞欧董事会,要求罢免陈建总经理职务,但陈建拒绝执行董事会决议、拒绝进行工作交接,并非法篡改公司章程条款。华测集团发现后及时诉讼至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后经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陈建篡改的华测瑞欧章程条款无效【案号:(2017)浙0110民初6500号】。在此诉讼期间,陈建又以华测合伙人制度损害华测瑞欧利益为由起诉华测集团,该案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再度判决,驳回陈建诉求,判决其败诉【案号:(2017)浙0110民初7567号】。为维护华测瑞欧合法利益及正常经营,华测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在法院判决后于2017年12月13日对华测瑞欧公司进行接管,再次要求陈建进行工作交接,却遭到了以陈建为首的原管理团队部分人员的阻挠。在此次工作交接过程中,华测集团取得了华测瑞欧2017年账册以及个别员工办公电脑,并在电脑内发现了陈建等人成立多家新公司并转移华测瑞欧公司资产的相关计划。其中,一家华测瑞欧的相似公司“浙江瑞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瑞欧”),于2017年6月14日,在华测瑞欧办公场所同一栋楼的楼下被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此公司实质上为华测瑞欧原部分小股东及陈建等人占74%股份,另由部分华测瑞欧员工为主的持股平台占26%股份。计划中还描述了将华测瑞欧业务资源、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人力资源通过分批分项的形式进行逐步转移的方案,如资产的转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抢注域名、注册商标,通过设备更换、发票报销、周年庆活动、合同外包、办公场地装饰等形式,用1.5至3年的时间,逐步完成转移。目前,华测集团正在收集更多证据,准备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由于本次接管措施打乱了陈建等人原有的资产转移计划,绝大部分资产仍在华测瑞欧公司主体内,已经实施的转移大部分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进行撤销和追回。同时,华测集团将在采取相应法律手段后,重新获得华测瑞欧的实际控制权。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进一步了解事实和真相,特将此事件进行以上说明,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通过邮箱security@cti-cert.com、电话0755-33682137(工作日8:30-17:30)进行咨询。华测集团将本着对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继续努力,同时加强对公司内部管控和治理,创造更好业绩回报投资者。相关案件法院判决结果请见附件。附件1:《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6500号判决书》判决摘要:2017年1月12日《杭州华测瑞欧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之第五章第十五条修改后的章程内容无效。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杭州华测瑞欧科技有限公司、陈建、丁勇、魏文锋、陈益鸣、白利强共同负担。附件2:《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7567号判决书》判决摘要:华测瑞欧公司关于华测集团公司发布侵权言论及王燕实施侵权行为的主张及要求华测集团公司停止侵权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华测集团公司的相关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杭州华测瑞欧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杭州华测瑞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18-01-04 17: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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