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8
关于请做好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乐普医疗”)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已收到贵会出具的《关于请做好乐普医疗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同乐普医疗针对告知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和落实,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本回复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一、关注问题
1、2018年 9月末,申请人货币资金余额为 24.95 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9.08亿元。请申请人:(1)说明成立乐普金融的目的,是否与主业密切相关,乐普保险等 2家类金融企业成立后未开展实质性业务的原因及未来的经营计划;(2)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拟实施的类金融业务,分项列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购买非保本保息的金融产品;投资与主业不相关的类金融业务、投资金融类企业等;(3)说明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及持有大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目的,相关财务性投资对主营业务是否存在不利影响,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4)2018年 10月 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形状记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进一步收购宁波秉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5%股权的议案》,说明该收购进展情况,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5)结合现有资金状况,说明本次以可转债方式融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公司设立乐普金融(下设乐普租赁、乐普产业基金、乐普保险)的目的是为公司主营业务服务且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公司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及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属于医疗行业相关的产业投资,与公司主业发展息息
相关。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调减
募集资金 3 亿元,并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
一、成立乐普金融的目的,关于与主业密切相关,乐普保险等 2家类金融
企业成立后未开展实质性业务的原因及未来的经营计划的说明
发行人全资控股乐普(深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控股管理平台,相关的子公司包括乐普(深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乐普(深圳)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乐普(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乐普金融的目的是为促进公司实现“医疗器械、医药、移动医疗和医疗服务四位一体的心血管全产业链平台型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
乐普租赁设立于 2015 年,设立乐普租赁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公司产
品供应商、协作商、代理商和国内外经销商的经营规模和持续发展的能力,提升公司医疗医药产业的发展,以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保持并提升公司在心血管领域医疗医药细分行业中的主导地位,促进公司医疗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乐普产业基金设立于 2015 年,设立乐普产业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其将作为公
司主营业务新一代技术股权运作、大健康产业规模提升的平台。
乐普保险设立于 2015 年,设立乐普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围绕以心血管疾病
医疗为核心,与保险机构密切合作,建立心血管疾病亚健康人群、心血管术后慢病管理的保险经纪服务平台,推动大健康业务快速发展。
报告期内上述公司中,除乐普租赁已开展实际经营,其他公司均未开展实质业务。乐普产业基金未开展实质性业务的原因主要系公司刚于 2018 年获得业务资质,且公司已直接在母公司层面完成相关产业投资。乐普保险未开展实质性业务的原因主要系尚未取得保险业务资质。上述业务的设立初衷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紧密相关,且为公司主业服务。
二、关于是否存在其他拟实施的类金融业务的说明,以及分项列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一)关于其他拟实施的类金融业务的说明
发行人于 2016 年内完成对上述 3 家控股子公司乐普(深圳)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乐普(深圳)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乐普(深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出资,除乐普租赁开展业务外,截至目前不存在其他拟实施的类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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