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5 号甲华银大厦 27 层
27/F, Huayin Building, No. 5, Donghai Road(W), Shinan District, Qingdao, China
Tel: +86 0532-6616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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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特锐德/公司 指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员工持股计划 指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 指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本次员工持股计 指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划/持股计划/本
计划
持有人/参加对象 指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标的股票 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号所持
有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正)》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
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
第2号》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执业规则(试
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为本项目之目的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特锐德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律师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相关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等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特锐德的保证:即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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