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港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19年12月)
招商港口资讯
2019-12-11 19: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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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2-12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2019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 2019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1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1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3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3
第六章 信息披露......4
第七章 附 则......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
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 具备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 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
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 具备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在承担企业审计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
不良记录;

(五)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规定,最近三年在执业活动中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大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标或单一选聘的方
式:

(一) 公开招标方式,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质量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竞聘的方式;

(二) 邀标方式,指公司邀请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执业质量要求的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邀请家数应以增强竞争性,防止流标、串标为目标;拒绝接受邀请或串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再行邀请其参加;

(三) 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一具备执业质量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选聘的方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首先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选聘
方式,由审计工作组开展前期准备、调查和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工作组根据审计委员会确定的选聘方式组织实施选聘工作,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还可以要求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的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议案的附件,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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