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港口: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9年12月)
招商港口资讯
2019-12-11 19: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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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2-12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19年12月 11 日经公司2019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2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或更换......3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4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4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的必要条件...... 5
第八章 附 则......6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
监督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和《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
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中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和 1 名法律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培训和任前辅导。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

(十)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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