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22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9 年 8 月 20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以及中国证监会《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管理规则》 ” )、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 ” )等法律法规、规则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
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公
司董事会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管理规则》及《业务指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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