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鲁B: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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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17: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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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8-22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9 年 8 月 20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青岛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本制度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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