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及《香
港商报》上刊登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
间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总体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占该类别 占该类别 占该类别
股东类型 股东 代表股份数 有表决权 股东 代表股份数 有表决权 股东 代表股 有表决权
人数 总股份数 人数 总股份数 人数 份数 总股份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总体情况 5 127,247,323 47.82% 5 127,247,323 47.82% 0 0 0%
其中:中 4 1,516,003 1.08% 4 1,516,003 1.08% 0 0 0%
小投资者
内资股东 3 125,991,320 98.38% 3 125,991,320 98.38% 0 0 0%
B股股东 2 1,256,003 0.91% 2 1,256,003 0.91% 0 0 0%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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