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3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5月 12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及《香
港商报》上刊登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
间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总体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占该类 占该类别 占该类别
股东类型 股东 别有表 股东 有表决权 股东 代表股 有表决权
人数 代表股份数 决权总 人数 代表股份数 总股份数 人数 份数 总股份数
股份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128,410,52 127,941,32 469,20
总体情况 7 48.26% 4 48.09% 3
0 0 0 0.18%
其中:中 469,20
小投资者 6 2,679,200 1.9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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