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华包B: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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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19: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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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01

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2021号富华里中海大厦B座2层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8年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0月1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8年10月31日召开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10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下午15:00至10月31日15:00;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018年10月31日下午14:30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4人,代表股份331,236,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5362%。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0,105股,占公司总股本0.015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聘请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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