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28
独立董事对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通讯方式表决出席公司于2019年9 月27 日召开的七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对有关会议资料进行审核,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按照规定对下列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于放弃铸锻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经公司七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我们认为,公司放弃在本事项的交易中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对于所涉及子公司的自身经营现状而做出的决定。此次铸锻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利于铸锻公司不断完善其股权结构,有助于铸锻公司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激励机制,提升其市场竞争力,提高管理水平。拟放弃的优先认购权价值是根据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所做的评估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张小燕 马力宏 陈丹红 顾新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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