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地方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或“收回”皆有强烈的现实需求。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能否出于减轻税负、减少支出、缩短时间、简化程序等目的,将本该“收购”的土地改为“收回”,或者以本该“收回”的土地改为“收购”呢?“收购”和“收回”两者一字之差,差别大矣。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