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A: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京东方A资讯
2020-04-27 23: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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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

(2020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专门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期间及公开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内容、公开披露前的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内容;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
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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