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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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9 年 9月 12 日上午 10:00 在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 12 号)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8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 3 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包括发行规模及票面金额等 14 个子议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5 名(代表 49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5,259,392,6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139%。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7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604,012,3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77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潘金峰先生、王晨阳先生、宋杰先生以及监事徐涛先生、陈小蓓女士、史红女士、徐阳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公司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
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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