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轴B:公司章程修正案
瓦轴B资讯
2019-08-19 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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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8-20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 年8月 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正方案如下:



序号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1996]121 号文件《关于设立

原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和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章 大体改委发[1996]64 号文件《关于设立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

程 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中国辽宁省大连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大工

商企法字 6-21020011011996”。



1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1996]121 号文件《关于设立瓦房

修 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和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大体

订 改委发[1996]64 号文件《关于设立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

后 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中国辽宁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002423997128”。



在原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做为第十二条:



2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

的组织,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以后各条序号依次顺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原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章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程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3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修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订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后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原 进行:



章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程 (二)要约方式;



4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修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



后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5 章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程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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