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5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函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已就调整的内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公司本次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调整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函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纪鹏 李庆文 陈全世
任晓常 庞 勇 谭晓生
卫新江 曹兴权
2020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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