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安汽车资讯
2020-07-13 20: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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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14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我们一致同意实施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7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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