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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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邓宏平律师和陆沛林律师于2019年4月25日出
席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19年4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00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4月1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集团”)提交的《关于增加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选举李华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经依法审查,于同日同意将《关于选举李华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2019年3月29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9年4月13日,公司就新增之临时议案,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增加2018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并将更新后的2018年度股东会事项作了公告通知。
3、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大会联系方式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已对所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会议通知、新增临时议案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分别满20日、10日。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具体是: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勇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公司5楼会议室召开。同时,公司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接受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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