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度报告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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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20: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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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29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度报告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对股东的良好回报,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双方发挥协同效应。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均采用市场价格,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该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三、对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差异较大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计划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前,业务部门基于当时的市场前景、产销计划、履约能力等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
充分的评估与测算,但因市场与客户要求变化等影响,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存在差异,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非公司主观故意所致,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主要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在上市公司财务审计中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职业经验,在公司以往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较好地发挥了审计机构的作用,且经过三年来的审计工作,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也比较熟悉。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对2018年度开展远期结汇业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远期结汇业务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公司远期结
汇业务主要针对出口业务,目的是为了规避出口业务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效益的影响,不存在投机性操作。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是必要的,风险是可控的。

七、对与广晟财务公司关联存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的关联存款业务定价公平、合理,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广晟财务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的控制风险。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业务目前不存在重大风险问题。

八、对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九、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或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险较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十、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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