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07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对其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
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于 2019年 8 月 6 日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对其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认真了解和评估,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 PT.STAR
COMGISTIC INDONESIA 提供担保已依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上述子公司未发生逾期贷款情况,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作出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对其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议案》的决议。
独立董事:汤金木、白劭翔、葛晓萍
201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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