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4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4月17日修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及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登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出;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内转让或者登出。 事出席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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