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〇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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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粮控股”)的委托,担任京粮控股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306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就《反馈意见》提及的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京粮控股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京粮控股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反馈意见》提及的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反馈意见》问题 1:“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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