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通信B: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通信B资讯
2019-08-27 19: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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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8-28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胡宜金、
肖正出席了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9 年 8 月 10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等相关决议公告、通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和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 15:00 在江苏省南京市普天路 1 号如期召
开 ; 公 司 通 过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8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8 月 26 日 15:00 至 2019 年
8 月 27 日 15:00。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
表股份 115,002,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15,000,000 股的 53.4896 %
(其中国有法人股 115,000,000 股,B 股 2,600 股)。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共 1 人,代表股份 2664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39 %。上述股
东的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截止 2019 年 8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深交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为准。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 4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一名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关于成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得 115,002,600 表决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得 2,600 表决票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
(二)关于《关于赵新平先生、章红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的议案》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得 115,002,600 表决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得 2,600 表决票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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